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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博与肖柏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博,肖柏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399号原告李博,女,汉族。被告肖柏芝,女,汉族。原告李博诉被告肖柏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李博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瑞瑾人民陪审员  梁子才人民陪审员  谭春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依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