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博与肖柏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博,肖柏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399号原告李博,女,汉族。被告肖柏芝,女,汉族。原告李博诉被告肖柏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李博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瑞瑾人民陪审员 梁子才人民陪审员 谭春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依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