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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4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郑传兴诉祝怀建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传兴,祝怀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4民初736号原告郑传兴,男,195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祝怀建,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原告郑传兴诉被告祝怀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传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传兴承担。审判员  李可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廷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