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27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严立亭与余春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立亭,余春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665号申请执行人:严立亭。被执行人:余春牛。严立亭与余春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杭淳商初字第1526号民事调解书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严立亭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余春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余春牛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严立亭案68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执行费920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66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洪来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