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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01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江苏涟水太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华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涟水太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华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0195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涟水太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府前御景园红日路B区。法定代表人王建良,该××董事长。被告淮安市华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工业新区(二斗渠路东侧)。江苏涟水太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华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涟商初字第00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淮安市华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涟水太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310664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厂房及土地进行三次拍卖均流拍,并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流拍的厂房及土地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涟水县人民法院(2015)涟商初字第00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执行长  汪祝静执行员  李立新执行员  唐 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宇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