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刘某甲、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刘某甲,刘某乙,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2180号原告王某甲,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毛红庄、王飞(实习),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女,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乙,男,194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刘某甲父亲。被告王某乙,女,194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刘某甲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文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东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