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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527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简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简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民 事 裁 定 书豫15**民初227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89年5月21日生,住淮滨县赵集镇刘树围村刘楼队。委托代理人洪伟,系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简某某,女,汉族,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简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秋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