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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玉芬与关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芬,关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44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芬,女。被执行人关骊,男。王玉芬申请执行关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关骊在农业银行兴华支行有工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关骊的工资收入30386元至本院。(收款单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聊城农商银行铁塔支行,账号:915011502274205000267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延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