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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王昭建筑架料租赁站与被告陕西领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王昭建筑架料租赁站,陕西领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833号原告西安市未央区王昭建筑架料租赁站。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夹城村。注册号6101126000187089。经营者王敬祥,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房建龙,陕西林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杰,陕西林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领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北二环***号海联国际大厦*幢*单元*****室。注册号610000100507122。法定代表人彭爱华。原告西安市未央区王昭建筑架料租赁站与被告陕西领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30日,其与被告签订《周转架料租赁合同》,由其向被告出租钢管等物资。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向被告供应了租赁物,但被告未依约支付租金。截止2016年1月20日,被告共拖欠其租金、未退租赁物损坏赔偿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52973.99元。其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其与被告于2013年3月30日签订的《周转架料租赁合同》;被告向其支付至2016年1月20日止的租金共计7823.48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所欠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未退租赁物租金以47.24元/天计算;被告立即退还其钢管1183.4米、扣件4525套、插扣1.68吨和顶丝174套,如不能归还则按照单价钢管10元/米、扣件4.5元/套、插扣4000元/吨和顶丝11元/套支付其未退租赁物损坏赔偿费共计40953元(十日内未还视为不能归还);被告向其支付至2016年1月20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4197.51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所欠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62元/天计算。(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即日利率0.26‰计算);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亦表示不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因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原告亦表示不公告送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驳回原告西安市未央区王昭建筑架料租赁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4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1224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逯涛代理审判员  付蕾代理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