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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宁夏金浪潮水疗健身有限公司与宁夏石嘴山市海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金浪潮水疗健身有限公司,宁夏石嘴山市海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02民初1230号原告宁夏金浪潮水疗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贺兰山路297号。法定代表人李晓菲,宁夏金浪潮水疗健身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挺,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玉虎,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石嘴山市海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建设西街297号。法定代表人朱振海,宁夏石嘴山市海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告宁夏金浪潮水疗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金浪潮健身公司)与被告宁夏石嘴山市海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石市海天物贸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夏金浪潮健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龙挺、马玉虎到庭参加了诉讼。宁夏石市海天物贸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夏金浪潮健身公司诉称:2011年11月22日至2013年9月5日,宁夏金浪潮健身公司向宁夏石市海天物贸公司多次提供洗浴、餐饮、住宿等服务,每次消费结束后宁夏石市海天物贸公司在宁夏金浪潮健身公司签单、挂账。2016年1月29日,宁夏金浪潮健身公司与宁夏石市海天物贸公司就消费进行结算,宁夏石市海天物贸公司出具消费确认单,确认宁夏石市海天物贸公司自2011年11月22日至2013年9月5日在宁夏金浪潮健身公司总计消费服务款项192686元。宁夏石市海天物贸公司出具确认单后,却一直未支付消费款。宁夏金浪潮健身公司为维护其合法财产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宁夏石市海天物贸公司向原告宁夏金浪潮健身公司支付消费款192686元;2.被告宁夏石市海天物贸公司向原告宁夏金浪潮健身公司支付2016年1月29日至2016年4月6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583元,以上共计194269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16年4月7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宁夏石市海天物贸公司承担。原告宁夏金浪潮健身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成立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以及本院的认证意见如下:证据:消费确认单一份,以证明宁夏石市海天物贸公司自2011年11月22日到2013年9月5日在宁夏金浪潮健身公司接受消费服务,双方于2016年1月29日进行结算后,由宁夏石市海天物贸公司确认消费服务金额为192686元的事实。本院认证,以上证据真实、合法,在关联性上能体现宁夏金浪潮健身公司待证事实的存在,且该待证事实与本案争议之间具有实质关系,予以采信。被告宁夏石市海天物贸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意见,无质证意见,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宁夏金浪潮健身公司的当庭陈述、举证以及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自2011年11月22日至2013年9月5日止,宁夏金浪潮健身公司为宁夏石市海天物贸公司多次提供洗浴、餐饮等服务。宁夏石市海天物贸公司在宁夏金浪潮健身公司每次消费结束后均签单、挂账。2016年1月29日,双方对消费服务情况进行结算,宁夏石市海天物贸公司出具消费确认单,确认其自2011年11月22日至2013年9月5日在宁夏金浪潮健身公司总计消费服务金额为192686元。宁夏石市海天物贸公司出具确认单后,却未向宁夏金浪潮健身公司支付消费服务欠款。宁夏金浪潮健身公司为维护其合法财产权益,现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宁夏石市海天物贸公司向原告宁夏金浪潮健身公司支付消费服务款192686元;2.被告宁夏石市海天物贸公司向原告宁夏金浪潮健身公司支付2016年1月29日至2016年4月6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583元,以上共计194269元。望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本着诚信以负适当履行义务,以促使债务及时清偿。在本案中,宁夏金浪潮健身公司出示“消费确认单”,在证明力上能体现其与宁夏石市海天物贸公司之间存在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的服务法律关系,在该法律关系项下宁夏石市海天物贸公司欠付宁夏金浪潮健身公司消费服务款192686元。宁夏金浪潮健身公司以起诉的方式要求支付下欠该笔款项,理由正当,有证据印证,于法有据,且在法律上已给宁夏石市海天物贸公司必要付款准备时间即该笔债权已到期,应予支持。宁夏金浪潮健身公司主张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4.35%,自宁夏石市海天物贸公司出具“消费确认单”之日(系2016年1月29日)至本纠纷立案之日有68天,计算利息1561元(计算公式为:192686元×年利率4.35%÷365天×68天)较适当。另外,宁夏金浪潮健身公司主张2016年4月7日之后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因该主张不明确,本案不予涉及。宁夏石市海天物贸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所享有相应质证权、抗辩权的放弃,应承担对其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参照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夏石嘴山市海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金浪潮水疗健身有限公司消费餐饮服务款192686元、利息1561元,合计194247元。如义务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6元,减半收取2093元,由被告宁夏石嘴山市海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抒意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