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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定其与胡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定其,胡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975号原告:王定其,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胡丽丽,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定其诉被告胡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定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王定其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