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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1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陈长富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1675号罪犯陈长富,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8日作出(2005)渝一中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长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8年3月1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高法刑执字第16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4月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高法刑执字第28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6月1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6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月8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0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6年8月3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陈长富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长富,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长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长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庆审 判 员  蒋学文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