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周口市万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陈彬、沈丘县华新货运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口市万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彬,沈丘县华新货运有限公司,候现花,陈振云,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207号原告周口市万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法定代表人万爱巧,总经理。被告陈彬,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沈丘县华新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沙南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薛成功,经理。被告候现花,女,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振云,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第三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马华,总经理。原告周口市万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彬、沈丘县华新货运有限公司、候现花、陈振云、第三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沈丘县华新货运有限公司送达起诉书时,查无此单位。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口市万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乔舟审 判 员 王洪安人民陪审员 李文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夏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