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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财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陈传忠与李牡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传忠,李牡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6财保83号申请人:陈传忠。被申请人:李牡丹。申请人陈传忠与被申请人李牡丹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陈传忠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牡丹所有的坐落于敖江镇园林东路139号的房屋一间,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障其民事权利的实现而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牡丹所有的坐落于敖江镇园林东路139号的房屋一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陈传忠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次查封期限为三年。如当事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代理审判员  季暄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彭高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