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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周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孝兵,周海,王永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650号申请执行人:张孝兵,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周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王永虎,1983年12月26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张孝兵申请执行周海、王永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6民初25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周海、王永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海、王永虎立即给付申请人张孝兵借款12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永虎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永虎的银行存款12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之水审判员  马世卫审判员  刘世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可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