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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4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4民初759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被告张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姜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