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4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4民初759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被告张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姜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