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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民二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周政与洮南市东方红造纸厂、洮南市工业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洮南市东方红造纸厂,洮南市工业国有资产运营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民二初字第309号原告周某,男,1946年出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洮南市东方红造纸厂(以下简称东方红纸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厂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书记。被告洮南市工业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科长。原告周某诉被告洮南市东方红造纸厂、洮南市工业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牛志英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张玉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宫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