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3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沈立军与高术红、高瑞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立军,高术红,高瑞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3492号原告沈立军,住天津市蓟县。被告高术红,住天津市蓟县。被告高瑞生,住天津市蓟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A座804室。代表人黄震,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立军与被告高术红、高瑞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立军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瑞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立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高瑞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立军撤回对被告高瑞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志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