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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01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秋霞与徐新伟、周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霞,徐新伟,周丽君,广州古诺服装有限公司,陈伟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01068号原告陈秋霞,女,1990年7月20日出生,住从化区,委托代理人黄健庚,广东广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新伟,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周丽君,女,1976年4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广州古诺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村北环路28号腾飞商业大厦二楼厂房。法定代表人周丽君,职务执行董事。第三人陈伟珍,女,1981年6月4日出生,住从化区,原告陈秋霞诉被告徐新伟、周丽君、广州古诺服装有限公司、第三人陈伟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秋霞的委托代理人黄健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新伟、周丽君、广州古诺服装有限公司、第三人陈伟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广州古诺服装有限公司的担保设备一批及冻结被告徐新伟在交通银行帐户62×××82的存款,并由第三人陈伟珍提供了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世纪北一街7号307的房产作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作出裁定,查封、冻结了上述财产。原告陈秋霞诉称,被告徐新伟及周丽君为夫妇,被告广州古诺服装有限公司是被告徐新伟、周丽君夫妇开办的企业。2014年10月9日,被告徐新伟及周丽君向原告陈秋霞及其委托保证人第三人陈伟珍签署《借款借据》,向原告陈秋霞借款10万元。该款项由第三人陈伟珍转至被告徐新伟指定的交通银行账户62×××82;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1月9日;月息5.5%,到期未还,每月加收2%的违约金;被告承诺以夫妻双方名下财产作抵押;被告广州古诺服装有限公司同意以其设备作为还款担保。现借款期限已过,被告却本息未还。故诉请法院判决:1、被告即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33000元(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9月,按月息3%暂计11个月),合计133000元;2、第三人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本债权的其他费用。在庭审中,原告变更第1项请求为:被告徐新伟、周丽君即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33000元(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9月,按月息3%暂计11个月),合计133000元,被告广州古诺服装有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徐新伟、周丽君、广州古诺服装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及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等权利。经审理查明,被告徐新伟及周丽君为夫妇,被告广州古诺服装有限公司是被告周丽君开办的企业。2014年10月9日,被告徐新伟及周丽君与原告陈秋霞签署《个人贷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向原告陈秋霞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1月9日;月息5.5%,到期未还,每月加收2%的违约金;被告广州古诺服装有限公司同意以其设备作为还款的抵押担保。2014年10月12日,原告通过第三人陈伟珍分两次(一次5万元,一次44500元)共94500元转账至被告徐新伟指定的交通银行账户62×××82。被告借款后,至今未还款付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借款借据、借款合同、税务登记证、徐新伟的交通银行卡(账号62×××82)、广州古诺服装有限公司的设备清单、租赁合同、收款收据、转账交易记录,以及开庭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徐新伟、周丽君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权利义务清晰,被告在借款逾期后未按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陈秋霞实际出借的款项为94500元,故被告徐新伟、周丽君仅应归还借款本金94500元并按94500元为基数计付利息给原告。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为月息5.5%,在诉讼中原告主张按月息3%计算,均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民间借款利息的最高限额月息2%,故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酌定利息按月息2%计算。被告广州古诺服装有限公司以其设备作为被告徐新伟、周丽君还款的抵押担保,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广州古诺服装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对被告广州古诺服装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所提交的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中,均没有第三人陈伟珍的签名,原告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陈伟珍为被告徐新伟、周丽君向原告的借款提供保证,由原告承担证明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要求陈伟珍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徐新伟、周丽君、广州古诺服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判决。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新伟、周丽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借款945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原告陈秋霞;二、原告陈秋霞对被告广州古诺服装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财产(详见设备清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广州古诺服装有限公司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新伟、周丽君追偿;四、驳回原告陈秋霞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60元,财产保全费1185元(原告陈秋霞均已预交),由被告徐新伟、周丽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冯晓东人民陪审员  潘启林人民陪审员  张慧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