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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619号申请执行人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国良,董事长。被执行人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贵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价款54000元及利息4690元(已计算至2016年4月14日,以后另计),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272元,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用798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2元(已计算至2016年4月14日,以后另计)。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林怀东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