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李炳柱与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李炳柱与被执行人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鲁0902民初4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系申请人的真实意思,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商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