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02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池延民与王美娜、王文平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延民,王美娜,王文平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02民初630号原告:池延民,男,汉族,1991年5月12日生,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曹喜财,男,汉族,1965年3月1日生,教师,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王美娜,女,汉族,1997年4月20日生,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王文平(王美娜之父),男,汉族,1968年8月12日生,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艳秋,男,汉族,1974年4月12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告池延民与被告王美娜、王文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池延民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喜财、被告王美娜、王文平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朱艳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池延民诉称:2014年9月下旬,原告池延民与被告王美娜自由相恋,协商将要在2015年结婚,王美娜之父王文平提出要过彩礼100000元,并约定在订婚当天给彩礼23300元,双方共同找了一名中间人韩忠福作见证。2015年1月15日,池延民与王美娜订婚,原告在家中设宴招待被告及亲属等,席间在众人见证下,原告父亲通过中间人将23300元交给王文平,双方定下结婚日期。原告家经济条件不好,为了彩礼钱变卖了赖以生存的土地。现原告与被告王美娜无法结婚,被告应当将彩礼钱23300元返还给原告,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名被告返还彩礼金23300元。王美娜、王文平辩称:我们只同意返还部分彩礼钱,只能返还5000元。我们只收到20000元。原告父母对王美娜生病不管不顾,双方分手部分原因也在于此。经审理查明:原告池延民与被告王美娜于2013年相识相恋,并于2015年1月15日举行订婚仪式,期间原告父亲池云和交给王文平彩礼20000元及民间俗称“点烟钱”3300元,共计23300元。订婚后池延民与王美娜因种种原因导致感情不和并解除恋爱关系,后原告向被告索要上述23300元,被告拒绝返还,双方协商未果,池延民诉至本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证人韩忠福的书面证言及庭审中原、被告自述等。原告提供的土地流转合同书(复印件)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此证据不予确认。根据池延民的诉讼请求与王美娜、王文平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池延民的诉讼请求是否于法有据,是否应予支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原告池延民按照习俗给付被告王美娜彩礼,但双方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对原告关于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在众多宾客参与的订婚仪式现场给付3300元“点烟钱”,是具有赠与性质的行为,且不具备可撤销赠与的情形,故对原告关于被告返还此33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美娜、王文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池延民20000元;驳回原告池延民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元,由被告王美娜、王文平负担164元,由原告池延民负担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提出执行申请期限为二年代理书记员  邵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