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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康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思,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531号申请执行人陈思,女,汉族,2010年8月24日出生,湖北省天门市张港镇增加村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机械厂院内。公民身份号码:4290062010********。法定代理人陈伞,男,汉族,1987年1月28日出生,湖北省天门市张港镇增加村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机械厂院内,系陈思父亲。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7********。被执行人康勇,男,汉族,1987年3月8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大砭沟路雅荷小区后山。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87********。陈思申请执行康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康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思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思于2016年4月18日以被执行人康勇私下将本案案件款全部给其予以兑现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陈思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