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2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淼森与钱海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淼森,钱海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2民初956号原告刘淼森。被告钱海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淼森诉被告钱海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淼森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淼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缪成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文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