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2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王安成与安徽省寿县食品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2执254号申请执行人:王安成。被执行人:安徽省寿县食品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法定代表人:穆淮,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03)寿民一初字第020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寿县食品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寿县食品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安成2015年度护理费增加部分859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安徽省寿县食品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寿县食品公司在安徽省寿县农商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寿县食品公司在安徽省寿县农商银行存款90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家成审判员 吴 环审判员 丁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小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