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执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凤君与李响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君,李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00068号申请执行人李凤君,男,1964年生,汉族,现住洮北区。被执行人李响,男,1980年生,汉族,广电职工,住白城市。申请执行人李凤君与被执行人李响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洮交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凤君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凤君认可本案执行完毕,自愿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洮南市人民法院(2015)洮交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奎忠审判员 金安宁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秋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