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武汉市XX局与施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XX局,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32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XX局。被执行人施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XX局与被执行人施某某其他行政非诉一案中,被执行人施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施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