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4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杨志平与徐德存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平,徐德存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4736号原告:杨志平,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徐德存,男,40岁,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平与被告徐德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金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