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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民终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泉州市临江雕塑工艺有限公司与福建泉州市领秀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泉州市临江雕塑工艺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市领秀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终3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市临江雕塑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后坑宝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15619577-2。法定代表人郭秀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聪怀,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华列,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泉州市领秀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领秀南路SHOW天地2号写字楼1层105单元,组织机构代码:58753152-0。法定代理人王志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柯双木,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桐川,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泉州市临江雕塑工艺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福建泉州市领秀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丰民初字第3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泉州市临江雕塑工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负担。原审宣判后,原告泉州市临江雕塑工艺有限公司不服,以原审对本案相关侵权事实的认定错误,上诉人尚未将诉争地块出租给泉州兴世纪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原审未追加泉州兴世纪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为第三人程序违法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39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欧阳波代理审判员  傅嘉钦代理审判员  李华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竞东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