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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1624卢清林与张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清林,张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1624号原告卢清林,男,195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张俊,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蒙古族,经理,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徐永忠,内蒙古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清林诉被告张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清林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清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4元,减半收取71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边书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萌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