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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2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庞召辉与彭新明、龚爱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召辉,彭新明,龚爱云,彭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2民初115号原告庞召辉,男,汉族,住湖北省宣恩县。身份证号码:×××1211。被告彭新明,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身份证号码:×××2212。被告龚爱云,女,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身份证号码:×××6145。被告彭进,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身份证号码:×××3219。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召辉诉被告彭新明、龚爱云、彭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收到本院送达的预交受理费通知书,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友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