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北京乾盛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周更建、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乾盛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周更建,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2411号原告北京乾盛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甜园路2号。法定代表人贾新明,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金山,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周更建,农民,系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济浦津世贸广场项目部负责人。被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迎泽区水西关南街5号。法定代表人陈中元,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乾盛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周更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周更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均提出异议。被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被告住所地、被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及合同履行地均非盐山县,故盐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周更建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是在山西省永济市签订的,且被告周更建的住所地是山西省夏县,故应由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注册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盐山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周更建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