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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6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2-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6民初243号原告李某某,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住大庆市大同区。被告刘某某,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住大庆市大同区。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红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