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执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雪梅与周祖伟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梅,周祖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1执1312号之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1执字第1312号申请执行人王雪梅,女,1942年6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周祖伟,男,1972年8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王雪梅与被告周祖伟定金合同纠纷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15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祖伟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伟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江溶审判员 唐伟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淑敏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