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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绵阳富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谢家文、绵阳市涪城区川荣食品有限公司、盛晓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富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谢家文,绵阳市涪城区川荣食品有限公司,盛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774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富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家文,男,汉族,生于1968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川荣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家文。被执行人:盛晓红,女,汉族,生于1969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追偿权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富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219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海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