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绵阳富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谢家文、绵阳市涪城区川荣食品有限公司、盛晓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富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谢家文,绵阳市涪城区川荣食品有限公司,盛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774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富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家文,男,汉族,生于1968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川荣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家文。被执行人:盛晓红,女,汉族,生于1969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追偿权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富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219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海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