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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崔兴军与北京百果园度假村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兴军,北京百果园度假村,北京安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聚元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1227号原告崔兴军,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杜超,北京延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百果园度假村,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张山营镇苏庄果树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蒋力,总经理。被告北京安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大街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彭明海,经理。被告北京聚元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于家园一区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彭俊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兴军与被告北京百果园度假村、北京安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聚元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兴军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兴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兴军撤诉。代理审判员  姚传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宁尚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