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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0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秋丽与杨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秋丽,杨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01419号原告杨秋丽。委托代理人何建军,高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涛。原告杨秋丽诉被告杨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秋丽的委托代理人何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涛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秋丽诉称,原告与被告的弟弟杨教会2014年7月2日经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但原告在被告村组的拆迁安置过渡费分配在被告户下由被告领取。故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过渡费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涛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杨秋丽与被告杨涛的弟弟杨教会2011年依法登记结婚,2014年7月2日经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离婚时杨教会一次性支付给杨秋丽20000元人民币。在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东城坊村八组于2012年3月22日拆迁改造,将杨秋丽安置在以被告杨涛为户主的拆迁安置协议中,自2012年3月至2014年3月给杨秋丽每月发放过渡费300元,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底每月给杨秋丽发放过渡费800元,由户主杨涛领取。以上事实,有原告杨秋丽的户口簿、(2014)高民初字第00607号民事调解书、(2014)高民初字第01690号民事判决书、西安经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安置部关于杨秋丽拆迁安置情况的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拆迁安置过渡费是政府在农村拆迁安置过程中,按政策发放给每个被拆迁户,用于该户在安置房屋交付使用前的租房补贴,按每户人口数以户为单位发放。对原告杨秋丽离婚之前的过渡费,因系家庭成员共同领取并支配,本案不予支持;对杨秋丽离婚之后的过渡费,因双方已经不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故户主杨涛应当将杨秋丽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应得的过渡费8800元返还给杨秋丽。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杨秋丽8800元人民币;二、驳回原告杨秋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杨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杨涛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书时一并支付给原告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婧代理审判员 王 泽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龚小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