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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郑武瑞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武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497号罪犯郑武瑞,农民。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9日作出(2000)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武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日作出(2000)闽刑终字第3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4日作出(2000)刑复字第323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量刑部分判决,认定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8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27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郑武瑞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6年2月8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2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郑武瑞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8年6月20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9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21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5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武瑞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有违规:2014年3月27日产品质量造成返工率超标扣1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并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服从分工,从事服装材料发放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获得达标分27.6分。2013、2014、2015年均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7.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武瑞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2月8日至2016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