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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刑更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孔钦舟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钦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更505号罪犯孔钦舟。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八监区服刑。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2010)武法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钦舟犯盗窃罪,撤销其原犯盗窃罪所判处刑罚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二千元(执行期间原缴纳二千元,本次缴纳三千元)。刑期自2010年2月5日起至2022年4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2年12月18日及2014年10月15日,分别作出(2012)岳中刑执字第2237号和(2014)岳中刑执字第1617号裁定,对其共减刑二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0月12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孔钦舟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孔钦舟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孔钦舟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孔钦舟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钦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许震鹏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