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板商初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张秀与吴士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吴士高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板商初字第00533号原告张秀。委托代理人贺善月、贺��,灌云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士高。原告张秀与被告吴士高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秀的委托代理人贺善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士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秀诉称,2014年9月份开始,被告请原告为其女儿吴某辅导学习,被告欠原告9200元教学辅导费未付,被告在2015年6月12日写了一张欠条给原告,承诺在2015年8月30日付清全部费用,但至今未付。原告曾多次催要,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教学辅导费人民币9200元及逾期利息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吴士高未到庭未作答辩。��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开始,被告请原告为其女儿吴某辅导学习,2015年6月1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吴士高共欠原告张秀教学辅导费9200元,被告遂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2015年8月30日付清全部费用,但至今未付。原告在庭审中要求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原告陈述的部分内容及原告举证的欠条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请原告为其女儿辅导学习,欠原告9200元教学辅导费未付,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承诺在2015年8月30日付清全部费用,但至今未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教学辅导费9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欠条中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本院确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时间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士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秀支付欠款人民币9200元及利息(以92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从2015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被告吴士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黄海红审 判 员 刘玉新助理审判员 毕 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英慧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账号账户名称:灌云县人民法院账号:53×××77开户行:中国银行灌云支行营业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