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商初字第2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杭州市上城区文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雪、浙江雷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上城区文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雪,浙江雷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2690号原告:杭州市上城区文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婺江路217号B1802。法定代表人:张耀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勤、郭桂花,浙江西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雪。被告:浙江雷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新华路266号316室。法定代表人:蒋忠荣。原告杭州市上城区文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李雪、浙江雷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桂花到庭参加诉讼,各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市上城区文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李雪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罚息170500元(以10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4年12月19日暂计至2015年11月18日,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共计1170500元;二、被告李雪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三、被告浙江雷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李雪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公告费)由被告李雪、浙江雷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如下:一、主合同成立及生效情况:1、主合同签订情况:2014年6月18日,原告与被告李雪签订了编号为(杭文贷)2014年个借字第060013号的《个人借款合同》。2、主债务本金:1000000元。3、借款期限:2014年6月18日至2014年12月18日。4、合同执行利率:月利率16.5‰。5、逾期利率标准: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为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原告杭州市上城区文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将逾期利率调整为年利率24%。6、还款方式: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按月付息,每月15日为结息、付息日,到期日利随本清。7、还款情况:被告李雪已付清截至2014年11月15日的借款期内利息,此后于2014年12月25日归还16500元以抵扣借款期内利息,至此,被告李雪已付清借款期内利息;后被告李雪于2015年1月15日归还17050元,于2015年2月15日归还17050元,于2015年4月3日归还15400元,以抵扣逾期罚息。8、欠款情况:借款本金1000000元、逾期罚息170500元(暂计至2015年11月18日,以未还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并扣除已归还部分,此后的逾期罚息另行计算)。9、其他:根据《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二、保证合同成立及生效情况:1、合同签订情况:2014年6月18日,原告与被告浙江雷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杭文贷)2014年保字第060050号的《保证合同》。2、主债权:原告与债务人李雪签订的编号为(杭文贷)2014年个借字第060013号的《个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3、担保范围: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4、保证责任方式:连带责任保证。5、保证期间: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为本案诉讼,原告与浙江西溪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并实际支出律师代理费15000元以及公告费650元。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上城区文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雪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与被告浙江雷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借款人李雪未依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其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亦有权要求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雪、浙江雷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市上城区文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二、被告李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市上城区文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暂计至2015年11月18日的逾期罚息1705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19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未还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三、被告李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市上城区文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四、被告浙江雷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李雪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浙江雷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实际承担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李雪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以及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雪承担,被告浙江雷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审 判 长 唐丹青人民陪审员 李 慧人民陪审员 徐鑫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 颖(另设附页)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