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91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开发支行与钟久荣、刘克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开发支行,钟久荣,刘克强,玄秀香,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70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开发支行,驻潍坊高新区北海路2052号青青家园小区2、3号商住楼15号,组织机构代码:86543937-0。负责人张旭,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建忠,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谭瑞刚。被告钟久荣。被告刘克强。被告玄秀香。被告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以东,胜利东街以北潍坊金融服务区1号楼A座1606、1607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开发支行与被告钟久荣、刘克强、玄秀香、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钟久荣、刘克强、玄秀香、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91004.63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钟久荣、刘克强、玄秀香、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91004.63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玉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同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