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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郑州融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商丘市鑫海海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融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丘市鑫海海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郑州融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中华,董事长。被告商丘市鑫海海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董事长。原告郑州融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鑫海海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6元,减半收取1763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志勇审判员  赵根生审判员  卢卫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