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746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5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告吕某某,男,1981年6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和特快专递费112.00元均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奕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