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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03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陈代申请执行殿自兰、李红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代,殿自兰,李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3执12号申请执行人陈代,男,汉族,1973年生,福建省长乐市人,初中文化,个体,现住芒市。被执行人殿自兰,女,景颇族,,1971生,芒市人,大专文化,,现住芒罕路。被执行人李红艳,女,景颇族,1968年生,盈江县人,大学文化,,现住芒市。关于陈代与殿自兰、李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芒民初字第5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殿自兰、李红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人陈代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殿自兰、李红艳的工资已经进行每月扣划。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云3103执1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赵建韬审判员  管有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