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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9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勾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勾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1124号原告:勾某,农民。被告:许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勾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勾某负担。审判员 刘 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明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