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刚与张俊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张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310号申请执行人李刚。被执行人张俊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暂中止执行本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