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25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柳兵坤、曹玉花与赵江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兵坤,曹玉花,赵江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5执150号申请执行人柳兵坤,男。申请执行人曹玉花,女。被执行人赵江锋,男。本院在执行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柳兵坤、曹玉花申请执行赵江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2390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房管、车管部门的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函告临渭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兵坤、曹玉花申请执行赵江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2390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宏宪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