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5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范全坝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全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5刑初27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全坝,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汉族,专科文化,原山西千汇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住重庆市巫溪县。身份证号:。2015年9月22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太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瑞蓉。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6〕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全坝犯职务侵占罪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志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全坝及其辩护人王瑞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份至2014年8月份,被告人范全坝在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山西千汇药业有限公司任业务员期间,利用其负责四川省渠县及重庆市巫山县市场销售业务的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药款83535.5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2015年9月28日,范全坝的家属将涉案赃款全部退还给山西千汇药业有限公司,公司对范全坝的职务侵占行为予以谅解。另查明,2015年9月15日,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草堂派出所民警在成都市牧电路5号清馨网吧内将上网追逃的范全坝抓获,当日至9月21日,其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2015年9月22日,太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将范全坝从成都押解回太原。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全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在押人员信息表、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陈述笔录、证人证言、情况说明、发货回款欠款明细账、欠条、劳动合同书、职工档案表、托运单、调账申请、要货计划、谅解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全坝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83535.5元人民币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范全坝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关于本案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范全坝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范全坝当庭自愿认罪且其家属代为退赔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全坝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茆世伟人民陪审员 闫振业人民陪审员 李继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段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