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赵小伍与杨腾飞、禹州市威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伍,杨腾飞,禹州市威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744号原告赵小伍,男,1945年11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英伟,河南郏县“148”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腾飞,男,1988年1月8日生,汉族。被告禹州市威华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代表人陶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边青宏,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伍与被告杨腾飞、禹州市威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小伍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小伍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原告赵小伍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小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赵小伍负担。审判长 贾朋泽审判员 刘昊杰审判员 刘素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