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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6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中山诚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陈煜镇等与王叙杰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诚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陈煜镇,徐革新,徐国精,秦丽,冯兆平,刘志勇,王叙杰,匡小玲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6009号原告:中山诚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银通街17号三层(包括15号南座三层)A2。法定代表人:王叙杰。原告:陈煜镇,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原告:徐革新,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原告:徐国精,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现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原告:秦丽,女,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原告:冯兆平,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西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原告:刘志勇,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七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赖福庆,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叙杰,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告:匡小玲,女,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山诚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陈煜镇、徐革新、徐国精、秦丽、冯兆平、刘志勇诉被告王叙杰、匡小玲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煜镇、徐革新、徐国精、秦丽、冯兆平、刘志勇以防止中山诚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财产被转移、隐匿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中山诚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并由担保人王文灵、袁宝定、陈菊岚和徐革新提供各自名下的相应房地产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煜镇、徐革新、徐国精、秦丽、冯兆平、刘志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中山诚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二、查封担保人王文灵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XXX的房地产【房产证号:X**,土地证号:X**】。在查封期间,担保人王文灵不得将被查封的房地产出售、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三、封担保人袁宝定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XXX的房地产【房产证号:X**,土地证号:X**】。在查封期间,担保人袁宝定不得将被查封的房地产出售、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四、封担保人陈菊岚、徐革新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XXX的房地产【房产证号:X**,土地证号:X**】。在查封期间,担保人陈菊岚、徐革新不得将被查封的房地产出售、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或者财产被转移等结果的,该诉讼风险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香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姿雅 来源:百度搜索“”